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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3-12-15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11月10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了《鄂州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规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若以部门名义印发,应当依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履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组织论证、风险及制 度廉洁性评估、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后,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 

  2.建议将《规定》第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建议《规定》第五条“设备启用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明确启用之前多长时间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4.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和节点为普通公路的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规定》第五条“可以在公路 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5.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 当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如已公开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采取的后续管理措施于法无据,建议研究论证。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补充关于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8.建议补充关于跨区域连续违法行为认定和管辖相关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减少管辖争议。 

  9.建议物流企业运输防疫、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超限超载应凭有关部门证明,经过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核实,按照设定程序不予处罚。 

  10.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特殊原因,指定物流企业运输货物超限超载,应凭有关部门证明,经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核实,按照设定程序不予处罚。 

  11.建议在《规定》实施初期,对非现场采集的轻微超限运输车辆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重点打击“百吨王”的严重恶性超载行为。 

  12.建议我市开展整治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采取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分步治理、逐步推进的治理办法,重点是加强城区外围监控和治理力度。 

  13.物流协会会员单位2022年5月购置新能源货车自重(配有大型电池装置)比同类油车重,建议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考虑新能源车自重大于同类油车的实际情况,对该类新能源车重新核定载重量上限。 

  14.宝武鄂钢公司生产的钢材产品材料运输是鄂州本地重要的运输物资,希望交通综合执法部门针对钢材运输车辆采取备案制,酌情提高运输重量上限。 

  15.物流企业车辆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许可证后,如在运输过程中被静态检测监控设备抓拍,经物流企业提供相关正规办理证件经审核后不作超限处理。 

  16.俗称“后八轮”的载重大货车减去自重后核准载货吨位15 吨,这个标准严重脱离实际,浪费人力和资源,建议针对不同车型、不同的货物种类,制定和细化相应合理的运载标准。 

  17.当前运输市场运价没有统一标准,都是甲方(或厂方)说了算,经常出现油价猛涨,运价下跌现象。建议交通执法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经过市场调研后,针对我市运输市场运价制定详细指导价格,以更好推动我市运输业持续发展。 

  18.对非现场采集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要优化、简化,设立节假日超限处理窗口或者开通鄂州交通执法APP小程序,方便企业、个人线上及时处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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