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舶港口服务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92号)和《湖北省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鄂交发〔2020〕2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靠港船舶移交船舶污染物的主动性和接收企业工作的积极性,根据《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公益化运作补助实施方案(试行)》(鄂州交运函〔2021〕167号)的规定,现就2021年度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公益化运作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有相关经营资质,并已在鄂州市进行了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备案登记;
2.在鄂州水域有(自有或租用)污染物接收专用船舶(车)和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等固定设施、设备;
3.有与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
二、补助标准
1.2021年度可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为20万元;
2.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接收船舶艘次、接收垃圾数量的80%、20%计入可分配资金;
3.接收船舶艘次、垃圾数量补助基数根据当年核定的申报总量测算,补助标准计算公式为:船舶每艘次=可分配资金×80%÷核定申报总量,垃圾每吨=可分配资金×20%÷核定申报总量;
4.接收船舶艘次、垃圾数量根据申报企业“船E行”系统统计数据核定。
三、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补助资金申请表;
3.“船E行”信息系统数据电子版详单及纸质版汇总表(2021年1月1日-12月20日);
4.与船长等主要船员、员工签订的防污染责任状;
5.防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物资清单;
6.与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
7.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8.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9.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复印件;
10.其它设施设备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务必胶装,电子版须刻录成光盘),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到鄂州市港航管理处工程科。
四、申报时限
企业申报开始受理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下午17:30,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鄂州市港航管理处工程科
周敬耀:0711-5111968
地址:鄂州市吴都大道69号交通大楼1304室
附件:1.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公益化运作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交运函〔2021〕167号)
2.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补助资金申请表
鄂州市港航管理处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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