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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全市开发区交通运输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改治”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2-03-01

  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建设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改治”工作方案》(鄂纪发〔2021〕15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开发区建设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改治”工作的提示》、市纪委《关于开全市开发区建设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改治”工作方案》(鄂州纪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开展全市开发区交通运输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改治”工作。现面向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征集问题线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征集以下方面问题线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 

  3、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 

  6、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 

  8、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0、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或者招标人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11、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 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其条例规定的。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 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以直接或 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时间:2022年3月至6月 

  联系方式: 

  1.市交通运输局工程管理科电话:0711-5111109 

  2.专项整治举报电子信箱:1668472121@qq.com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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