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3-24386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3年01月0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15年06月2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3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
鄂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出租汽车市场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效能,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增强出租车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文明服务意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出租车客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其具有严重或多项城市客运违法违章行为记录以及扰乱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
第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黑名单管理作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是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监管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重点监管和惩罚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市出租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1、一个考核周期内被社会旅客投诉达5次以上(含5次)或季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经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一个考核周期内在营运过程中出现5次以上(含5次)有违规、违章处罚记录的;
3、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告知后拒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
4、违反从业人员服务规范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通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5、在日常监管中有对抗检查行为,如驾车强行逃离、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6、逾期拒不执行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
7、涉嫌违法违章行为接到通知后不接受调查,以欺骗手段申领或补发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的;
8、阻扰或干扰他人正常经营,参与黑社会性质非法活动的;
9、殴打、侮辱乘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市客管部门建立鄂州市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档案数据库,加强对本市出租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将出租车驾驶人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录入黑名单档案数据库。
第六条 对于达到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出租车驾驶人员,按企业分类排列,每季度在行业内部通报 ,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列入出租行业“黑名单”的驾驶人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市客管部门及时将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抄告有关企业;企业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接受教育或二次以上进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采取内部处罚或解雇措施。
2、一个考核周期内,黑名单上线率排在第一位的出租车公司,当年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能评优,并不享受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的优先权。
3、市客管部门在处理违法违章出租车驾驶行为时,对进入过黑名单的一律从重处罚;市客管部门或出租车公司,对一年内进入过黑名单的驾驶员,实行当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票否决。
第八条 驾驶员黑名单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工作与行业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对在出租汽车驾驶员黑名单管理中成绩优异的出租车企业,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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