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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27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关系到水运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此前,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中,涉及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水运工程建设的规章均包含有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规章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水运建设市场存在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不够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42条,分别是:总则、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是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一方面规定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另一方面对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确。同时,重点规定了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包括在招标投标、总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员与设备、信息资料及档案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是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一方面要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及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了检查方式,实现“阳光”检查、文明检查、规范检查。增强检查的全面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对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督查。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定。
三是对有较严重违规行为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单位或从业单位,规定了约谈制度。将约谈作为一种监管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单位、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的主要情形,对约谈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规定,提高执行的操作性。
四是对信用管理机制作了较全面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中重要考虑因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信用等级差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同时,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了相应规定。
五是细化明确了违法处罚措施,加大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细化了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发包和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开工、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执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关于加强《办法》宣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学习,明确各自职责、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办法》落实。
(二)关于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功能,并实现与部级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关于监督检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机制,落实人员和经费,建设完善“双随机”数据库,规范检查行为、加大敦促整改力度、加强相关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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