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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278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失效日期:

                                                      (2014年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办发[2013]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承办具体事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条 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审批程序和公示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大平台。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条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接待单位不得用公款安排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禁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三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各地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地本部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出国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境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除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二十三条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加强专车配备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因公配备的专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会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涉及各地各相关单位的部门工作会议,经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审批后召开;涉外会议须送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会议统筹,大力精简会议,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能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党代会、人大全体会议、政协全体会议等法定会议严格按照法定参会对象和议程召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参会人员不超过120人,特殊情况不超过150人。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市直部门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天,一般只开到区(开发区、街道)一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本级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规模。
  第二十八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会议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摆放花草、水果,严禁悬挂大型横幅、气球,严禁制作大型展板,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改进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和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及其他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降低培训成本。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未按审批部门复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采用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建设。
  第三十七条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凡是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严禁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按照标准只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领导干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收回。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条 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利用效率,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一条 加强用电节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稳步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加强燃气节约管理。推进燃气锅炉采暖的节能诊断和改造,严格控制供暖温度并根据室外气温及时调节,节假日期间保持低温运行;推广使用节能型食堂灶具,提高燃气热量效率。
  加强用水节约管理。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巡视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开展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加强粮食节约管理。完善机关食堂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造成的浪费。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广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环保型产品,杜绝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三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节约使用文具、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坚决抵制过度包装。
  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
  第四十四条 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压减文件简报篇幅。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或只提一般性贯彻要求、照抄照转的,或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能以电话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表达的不以正式文件印发。除挂靠有其他工作机构的单位外,各党政机关只保留1种简报。
  除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外,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500字。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字。简报不超过12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3500字。
  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
  第四十五条 统筹规划建设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频繁升级费用,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积极推行网上办公,逐步实现机密级以下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先进典型宣传、言论评论、专题专访等形式和以案说法、典型曝光、事件评述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 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级党政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下列内容: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推动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人大代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并自觉接受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重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不按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细则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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