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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074 发文字号: 鄂交发〔2021〕19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7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1年02月27日 失效日期: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见附件1)要求,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以下简称GB38900),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认真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标准宣贯和工作衔接

GB38900标准是保障“三检合一”政策落地实施的重要支撑,于202111日起正式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废止。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省运管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下同)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两检合一”工作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任务落实,认真抓好GB38900标准的贯彻执行,引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接入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不得阻碍或者变相阻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接入系统。省运管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联网技术要求》,加快组织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202141日前完成我省系统的升级改造。系统升级改造期间,要继续按照现有技术要求上传数据和报告,不得影响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开展。

二、实施检验检测标准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省运管局要结合GB38900标准实施,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并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GB38900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GB38900标准附录G式样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见附件2)。检验检测结果符合GB38900标准的,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二级;在此基础上,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轮胎花纹深度、空载制动不平衡率、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等4项指标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评定要求》规定的,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一级。同时,要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纳入企业车辆技术档案,并鼓励车辆技术档案电子化。

三、调整技术等级评定周期

要按照交运办〔2020〕67号文件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为了强化政策衔接,在2021年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早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的,同步提前完成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早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自动延期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然后同步进行检验检测和评定,期间不作为超期检测处罚。2021年底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应完成等级评定周期调整。

四、加快综检联网系统升级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GB38900标准第7章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简称《联网技术要求》)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将道路运输车辆的检验检测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传至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为车辆网上年审提供数据支撑。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对《联网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为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数据上传需要,省运管局要会同省级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按照修订的《联网技术要求》,加快组织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按照《关于过渡期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上传项目说明》(见附件3),将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需检验检测机构盖章)、机动车行驶证等上传至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正常开展。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及时跟踪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行业稳定。要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于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车辆到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或者其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对未按照GB38900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采信其检验检测报告。对于不检测即出具报告、替检代检、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机构,将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有关人员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运管局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检验检测程序,认真落实“交钥匙工程”,积极推广预约检测服务和自助打印检测报告等便民服务举措,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车主等候时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示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额外收费项目,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运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衔接统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落地落实,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联系人:杨光辉,027-83462361;李庆九,027-83460325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

3.关于过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上传项目说明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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