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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918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21〕3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发文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失效日期: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总体要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系统完善配套措施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在《湖北日报》等报刊全文刊发条例文本、解读和宣传贯彻落实文章。

  完成时间:2021年8月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省司法厅

  2.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条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作用,加强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在宪法宣传周、条例颁布周年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广电局

  3.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工作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开展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培训计划,树牢依法行政理念,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和公共法律服务意识,提高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4.鼓励辖区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农村、企业和家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5.组织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服务机构进行条例学习,将条例纳入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内容。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6.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完成时间:2021年11月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司法厅

  8.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科学布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推进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统筹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应驻尽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为各类普法对象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13.组织为推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4.组织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5.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推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司法厅

  16.建立健全刑事辩护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和刑事辩护律师资源调配机制,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17.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常态化、可持续。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18.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19.统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规划发展、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调度运营、统一协调指挥。在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和移动端功能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管理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0.推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优化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享,归集各类服务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知识库,推动服务规范化。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管理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为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意见。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2.组建由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鼓励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2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24.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行业中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5.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鼓励各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6.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情况;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27.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8.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工作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9.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0.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协同机制,督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和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31.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司法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1-2023年

  责任单位: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

  32.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的服务职能。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3.强化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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