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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完成首起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来源: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2-06-22
  近日,湖北某咨询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通过个人账户主动向鄂州市财政非税收入银行专户缴纳20000元罚款,并申请执法机关对违法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至此,鄂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圆满完成首起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2021年9月11日,我市某交通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市政府成立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认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迅速立案,展开调查取证,发现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处罚存在执法主体与新版安全生产法不符的问题。支队经商讨研究,为以案练兵提高队伍执法水平,报市交通运输局商请应急管理部门支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本案行政执法工作。在获准委托负责本案行政执法后,支队迅速安排交通工程大队成立专案组,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询问调查,锁定证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等权利。行政相对人杨某某、刘某某对证据认定、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反复请求压缩办案时间,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专案组认真考虑了相对人的诉求,鉴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两人都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负责多个项目经营生产,工作任务繁重,经过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同意,确认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履行规定程序,在相对人主动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当天向当事人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办理过程中,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案,认真考虑、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对人的实际困难,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压缩办案时间,最大限度地减轻对企业经营的干扰和影响,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和充分配合,体现了交通部门践行温度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认真总结本案的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依规办案的能力素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加大对交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为交通运输领域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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