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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6年度鄂州市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

信息来源: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18-01-30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17]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工作实际,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了2016年度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标准,我局党组已于1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年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情况及分配安排
    下达2016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总额1238万元,其中费改税部分364.3万元、涨价补助保留部分611.6万元、涨价补助退坡部分262.1万元。由于目前省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暂未出台退坡资金相应的具体规定,故下拨我市的2016年农村客运燃油涨价补助的30%退坡资金不纳入本次统一测算及发放范围,待省级退坡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出台后再另行分配。
    本次统一测算及发放的2016年除去退坡资金后的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为:975.9万元。
    二、农村客运线路分类
    根据财建[2016]133号文件精神,逐步实现相关支出与油量和油价脱购,参照省内部分地市油补分配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将农村客运班线分为两类:
    A类:线路起讫点一端在城区的农村客运班线。
    B类:线路起讫点两端均不在城区的农村客运班线。
    三、受补范围和对象
    符合财建[2009]1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客运班车,2016年实际参加营运的我市农村道路客运班车经营者。具体补助对象: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物运[2013]194号)文件的规定提交了全部证明材料,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并公示合格的农村客运车辆业主。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车辆承包经营者以与公司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为准。
    四、补助期限的界定
    时间界定为公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补助期限以受补车辆实际运营时间为准。
    五、补助对象的申报
    受补对象以营运车辆所属公司为主体,按农村客运车辆实际台数、座位数、额定功率及实际运营天数如实申报,各运管所对辖区内营运农村客车以卫星平台数据和平时日常线路巡查监管为依据对客车实际运营天数和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针对各运管所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数据存在不实或差错的,退回各运管所重新审核。
    公司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受补车辆明细表(含营运证号、运行线路、年运营期限、核定座位数、发动机额定功率、实际运营天数),各运管所申报的每条农村线路需提供《起讫地所在村连续运营证明》和运管所《实地核查证明》,合法有效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公车公营车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受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
   六、补助资金的测算
    根据财建[2016]133号文件精神,逐步实现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取消油耗参与测算。为确保公平公正的将本次国家补助资金及时、合理的发放到位。拟将我市农村客运补助资金的核算分为二块,以受补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及核定座位数各占50%为基数分别计算。即先将本次国家下拨的补贴资金等分为二部分,分别作为车辆座位、发动机功率补贴基数;再以全市所有受补车辆的座位数、功率数计算出每座位每天、每功率每天的补助标准,最后以车辆核定座位数及额定功率数分别乘以对应的补助标准和实际运营天数后再相加得出的数额作为单车受补金额。为支持发展偏远农村客运线路,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B类农村客运线路车辆在核定上报发动机额定功率数、核定座位数分别上浮20%计算。
    七、补助资金发放前公示
    全市所有受补车辆补助金额核算完成后进行汇总,在确认应分配的补助资金全部核算清零并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交通运输局网站及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将单车补贴金额、具体受补对象及预存入银行账户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咨询。
    公示期结束后,各受补车辆所属公司向市财政局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交具体受补对象对公示内容的亲笔确认签名备案。
    八、补助资金的发放
   公示结束,在未接到对公示有异议或有投诉已处理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负责通知承担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的商业银行将公示的单车补助金额转入已公示的具体受补对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中。具体发放时间以银行开始划转补助资金时间为准。
    九、监督管理
    根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将采取检查与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此项补助资金进行检查,发现有虚假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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