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现拟对有以上情形的邓志生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示。如有异议,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0711-3281946
特此公示。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撤销明细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撤销明细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撤销原因 |
备注 |
1 |
邓志生 |
420702********6972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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