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现拟对有以上情形的7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示。如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 斌,0711-3281946(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徐国全,0711-322776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特此公示。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撤销名单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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