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暴力犯罪记录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现拟对有以上情形的万志豪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示。如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徐国全,联系方式:0711-3227763
特此公示。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撤销名单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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