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现拟对有以上情形的卫中南等3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示。如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徐辉,联系方式:0711-3281946
特此公示。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依法撤销名单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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