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份记录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现拟对有以上情形的2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如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吴非 联系方式:0711-3227763
特此公示。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拟撤销名单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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