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旱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交通运输保障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便捷出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鄂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州市交通运输系统以内,或发生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以外但涉及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应由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职能部门、相关企业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鄂州市交通运输行业进入和解除防汛抗旱应急事态,以鄂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为准。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风险评估
鄂州市主汛期为每年4-9月份,期间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1%-75%。汛期长时间降雨,以及强对流天气易带来短时强降雨和大风天气,受雨水汇集快、排水缓慢、大风损害等因素影响,易造成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基础设施受损,物流运输中断,车辆船舶停驶,由此引发交通运输工具不安全状态以及其它次生、衍生灾害,给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正常运转带来巨大风险。主要风险因素为:
1.受短时强降雨和大风气候影响,导致公路领域基础设施受损,易引发交通事故、交通中断、车辆拥堵等次生、衍生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件。
2.受道路中断、基础设施受损、低洼路段积水、积水倒灌等因素影响,导致道路运输中断,易引发客流阻滞、物资运转受阻、人员密集聚集等次生、衍生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件。
3.受短时强降雨、大风气候、场地内涝等影响,导致在建交通工程的塔吊、脚手架等设施倒塌,基坑、边坡等施工现场垮塌,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件。
4.受降雨或内涝影响,导致个别单位危漏房屋、临时工棚、围(院)墙倒塌,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由上述风险因素引发的负面社会舆情,易导致公众恐慌、造成社会安全事件发生。
1.6 事件分级
水、旱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6.1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暴雨、龙卷风、大风等气象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2.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河流干流堤防发生险情,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造成一般影响的;
3.洪水造成普通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4.对社会、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干旱灾害。
1.6.2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暴雨、龙卷风、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长江、梁子湖等市域重点湖泊等主要水域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造成较大影响的;
3.洪水造成普通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4.全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城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1.6.3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暴雨、龙卷风、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长江、梁子湖等市域重点湖泊等主要水域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中水库发生垮坝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3.洪水造成普通公路连续封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4.全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市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1.6.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暴雨、龙卷风、大风、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造成3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长江、梁子湖等市域重点湖泊等主要水域堤防发生决口、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造成严重影响的;
3.洪水造成普通公路连续封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4.全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城区供水水源极度短缺。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各党组成员
成 员: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的公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水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车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船队、公路应急保畅应急机械分队、人员转移应急车队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指导编制、修订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市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5.当突发事件超出交通运输部门处置能力时,通过鄂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分析总结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年度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承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防汛办”,设在局运输安全科,科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局防汛办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
2.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本预案的修编和组织演练、实效评估;
4.负责信息收集、处理、核实与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配合成员单位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防汛抗旱应急保障期间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收发上级各部门各项文件、指令;配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承办市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财务科:负责统筹安排防汛抗旱资金保障,下达年度应急保通预算;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计划科:负责统筹安排市级事权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水毁重建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全市公路、桥梁、港航水毁情况,向上级争取水毁资金,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安全监督科:负责统筹安排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事项;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值班值守,收集整理全市各地道路中断、应急抢险等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信息,按要求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人事教育科:负责统筹安排市局、局属各单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调配;指导局属各单位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配合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工程管理科:指导督促做好市管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领域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公路科:统筹做好全市普通公路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港航海事科:统筹做好全市港航海事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运输科:统筹做好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局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深入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全力投身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按要求向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上报防汛抗旱执法服务动态信息;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公路养护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加强防汛抗旱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养护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浸水路堤、高陡边坡、桥梁、隧道、涵洞等复杂路段及构造物的隐患排查;做好应急抢通工作,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督促、指导各区加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行;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及时预防,积极抢修,落实应急抢险物资、设备、人员,保障防汛抗旱期间公路安全畅通;负责按要求向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上报防汛抗旱行业动态信息;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负责收集并掌握由市统一调度的道路运输防汛抗旱应急运力信息,监测运力动态,按照调令要求,督促运力及时到位;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道路运输防汛抗旱运力准备工作,落实市直接掌握运力,保障应急运力需求;督促、指导各地加强汛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严防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按要求向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上报防汛抗旱行业动态信息;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收集并掌握由市统一调度的水路运输防汛抗旱应急运力信息,监测运力动态,按照调令要求,督促运力及时到位;督促、指导港口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做好人员、大型机械和货物储存装卸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合理安排港口作业,协同做好因恶劣天气滞留在港口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按要求向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上报防汛抗旱行业动态信息;承办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落实汛期突发事件应对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落实防控措施、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库,储备充足的应急资源,按照领导小组命令,利用电子屏幕、短信、微信等媒介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交通调流、安全提示等信息。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所属公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水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车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船队、公路应急保畅应急机械分队、人员转移应急车队等,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处置、管理、善后等工作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及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的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
鄂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后,成员单位应加强重点部位、危险源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4.预警与响应措施
4.1 预警分级
防汛抗旱应急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 蓝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到达50毫米降雨且降雨可能持续);
2.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4.1.2 黄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到达50毫米降雨且降雨可能持续);
2.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程度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4.1.3 橙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到达50毫米降雨且降雨可能持续);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4.1.4 红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到达100毫米降雨且降雨可能持续);
2.发生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现象,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4.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转发。局防汛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提出本级预警响应建议,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防范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内部专用网络、邮箱等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3 预警响应措施
基本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告,做好信息发布准备工作;
2.按照预警级别,通知应急处置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必要时做好转移、撤离或疏散本单位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险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指导相关重点企业做好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撤离或疏散工作;
6.根据行业(领域)、区域、相关重点企业特点,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①加强农村公路桥涵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巡查,做好清淤、疏浚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易积水路段、易发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山体及重点部位的巡查和管控,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做好免收应急救援车辆、设施通行费等相关工作。
②督促做好相关应急运力调配工作;督促相关运输企业加强运营线路巡视,合理调整运营组织方案;督促相关客运站场做好妥善安置滞留乘客的准备。
③督导在建交通工程承建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基坑、边坡以及塔吊和脚手架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巡查和检查,及时清理因施工造成的公路障碍、河道淤积、排水沟渠堵塞等问题。
④局防汛办密切关注市政府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和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发布建议。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蓝色预警解除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黄色及以上预警解除信息由局防汛办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除命令,结合实际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解除命令。
4.4暴雨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机制,暴雨应急响应措施也分为4级:
Ⅰ(蓝色)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局防汛办联系气象部门随时关注雨情变化,启动防汛应急响应1级机制:提示各防汛抗旱应急保障期间成员单位注意雨情可能带来来的局部地质灾害,做好各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分队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处于待命状态,各成员单位向行业管理企业发出预警;同时根据气象部门通报的雨情变化,如降雨即将结束则由局防汛办通知停止防汛应急响应。如降雨加大,根据气象部门更新的气象消息达到2级黄色标准的,按2级相应机制执行。
Ⅱ(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局防汛办联系气象部门随时关注雨情变化,并启用防汛应急二级机制:开通防汛值班电话,安排人员值守。提示各防汛抗旱应急保障期间成员单位注意雨情可能带来来的局部地质灾害,做好各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分队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处于待命状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提前检查机械,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各成员单位向行业管理企业发出预警(每4小时通报一次气象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气象部门通报的雨情变化,如降雨减小或停止由局防汛办按情况通知降低响应机制到1级或停止应急响应。如降雨加大,根据气象部门更新的气象消息达到3级橙色标准的,按3级响应机制执行。
Ш(橙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局防汛办联系气象部门随时关注雨情变化,并启用防汛应急三级机制: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安排小组成员参与值班,开通防汛值班电话。提示各防汛抗旱应急保障期间成员单位注意雨情可能带来来的局部地质灾害,做好各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人员要参与应急值守,应急分队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处于待命状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提前检查机械,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各成员单位向行业管理企业发出预警(每2小时通报一次气象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气象部门通报的雨情变化,如降雨减小或停止由局防汛办按情况通知降低响应机制到2级或停止应急响应。如降雨加大,根据气象部门更新的气象消息达到4级红色标准的,按4级响应机制执行。
Ⅳ(红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局防汛办联系气象部门随时关注雨情变化,并启用防汛应急四级机制: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全员开始运转参与值班工作,开通防汛值班电话。提示各防汛抗旱应急保障期间成员单位注意雨情可能带来来的地质灾害,做好各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人员要全员参与应急值守,各应急分队人员开始集结,机械设备开始发动运行,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各成员单位向行业管理企业发出预警(每1小时通报一次气象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气象部门通报的雨情变化,如降雨减小或停止由局防汛办按情况通知降低响应机制到3级或停止应急响应。
4.5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10.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11.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12.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信息报告
5.1 责任主体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总值班室、局防汛办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总值班室、局防汛办报告,接报的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成员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向市交通运输局总值班室、局防汛办报告。书面材料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报告局防汛办。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30分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总值班室、局防汛办进行报告。
5.3 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市领导批示的,也应及时向局防汛办报告,由局防汛办汇总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发生后,成员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总值班室、局防汛办进行报告。
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避免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
6.2 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根据成员单位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局防汛办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局防汛办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相关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先期处置。
3.重大事件(Ⅱ级):由局防汛办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由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全系统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
6.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必要时,局防汛办指定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领导小组相关副组长、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局防汛办成员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处置。领导小组相关副组长、局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成员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局防汛办主任应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涉及本系统两个或以上成员单位突发事件需共同处置的,由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处置。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局防汛办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调联络等。
2.现场处置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相关处置单位参加,负责现场保护、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等。
3.抢险救援组:由领导小组所属公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水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车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船队、公路应急保畅应急机械分队、人员转移应急车队分别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调动全系统应急处置队伍、设备和物资,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由成员单位牵头,负责配合市政府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专家组:由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有处置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掌握的信息,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减灾、救灾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局防汛办、相关成员单位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疏散和安置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分别牵头, 负责整合各自资源保障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后勤保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处置人员、受灾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5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加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做好信息监控、收集、报告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媒体沟通,拟定新闻发言稿,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发布相关信息。
2.调动相关应急处置队伍、物资、设备,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3.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4.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转移、撤离或疏散本单位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险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指导相关重点企业做好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撤离或疏散工作。
5.根据行业(领域)、区域特点,组织开展:
1.加强水毁路段的管控,采取疏浚、加固等技术手段,及时恢复受损路段的通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封闭、交通流调等工作。
2.调集相关企业应急运输车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客运站场做好客流监控、引导,妥善安置滞留乘客。
3.督导在建交通工程承建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巡视和检查,及时清理因施工造成的公路障碍、河道淤积、排水沟渠堵塞等问题。特殊情况下,责成责任单位强行清除障碍设施。
6.6 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成员单位视情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局防汛办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成员单位、局防汛办、办公室等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由成员单位负责发布;较大突发事件由局防汛办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依申请组织协调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成员单位、局防汛办、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组织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配合市政府有关单位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8.2 调查评估与总结
事件处置结束,局防汛办会同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调查、总结、评估材料应于局防汛办备案。
8.3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成员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
9.1运力保障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六落实、三有数”原则(领导责任落实、车(船)属单位落实、车牌号(船名)落实、驾驶员(船员)落实、带队人落实、集结地点落实;重点地段(水域)车辆(船舶)运力运量情况心中有数、应急支援运力及其分配情况心中有数、组织指挥调度心中有数),认真落实应急运力,确保24小时待命,随时调用。
(一)全市运力组织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落实组织落实供市调用的防汛抗旱应急车辆200辆(其中:客车65辆,公交车10辆、出租车25辆、货车100 辆)、供市调用的防汛抗旱应急船舶6艘。供省调用车辆船舶,以具体通知数量为准。
(二)运力调度程序
1.局防办接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车船调度指令后向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下达指令;
2.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接到局防办车船调度指令后,将调用车船具体落实到各运输企业,并明确集结地点;
3.各运输单位接到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调车船指令后,必须讯速落实带队人员,将防汛抗旱车辆、船舶按规定时间带到集结地点,服从统一调度安排;
4.所调用车辆、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向局防办告知车辆调度落实情况。
9.2公路保障
市公路建设养护发展中心加强养护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浸水路堤、高陡边坡、桥梁、隧道、涵洞等复杂路段及构造物的隐患排查;做好应急抢通工作,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督促、指导各区加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行;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及时预防,积极抢修,落实应急抢险物资、设备、人员,保障防汛抗旱期间公路安全畅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9.3通信保障
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体系。市交通运输局总值班室、防汛办及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紧急或应急抢险、救援事态下通信保障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
9.4应急队伍保障
主要包括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运力保障队伍、运营秩序维护队伍,以及领导小组所属公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水路抢险保畅应急分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车队、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应急船队、公路应急保畅应急机械分队、人员转移应急车队。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调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综合特点,调度相关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协同处置。依申请由市政府派驻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按其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9.5物资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资源储备,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准备运输车、铲车、挖掘机、吊车、千斤顶、抽水机等机械设备,并保证状态良好;储备袋子、沙石、雨具、铁锨等物资,并定期核实、补充,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9.6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9.7卫生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成员单位应先期组织自救互救、科学施救,市卫健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到达后,积极配合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9.8 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经费保障
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局财务科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教育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突事件应急保障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10.2 演练
各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年度防汛抗旱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按有关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和备案。
11. 责任
11.1 考核
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针对问题落实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突发事件预防、演练和应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未开展年度应急演练的要予以追责问责。
11.2 责任追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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