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6-00472 | 发文字号: | 鄂交发〔2026〕38号 | 发文日期: | 2026年08月10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9月0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日期: | 2026年09月08日 | 失效日期: |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湖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2026年湖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等要求,做好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报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一)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二)本细则所指申请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三)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城市公交企业所属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四)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只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未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以及只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未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的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
(五)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六)补贴资金支持车龄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二、补贴标准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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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分类 |
7米以下(含) |
7米~13米(含) |
13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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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万元/辆) |
8.5 |
10.5 |
13.5 |
鼓励各地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二)更换动力电池补贴标准
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三、申请资料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1.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 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3. 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二)更换动力电池
更换动力电池所对应的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佐证材料须线下查验原件,线上提交扫描件,导出后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三)其他情况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通过“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https://www.jtsbgx.cn/btzjsq/subsidy_qy/login)或“设备更新快捷通”微信小程序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2)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在线上导出《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属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线下核验,补贴资金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二)企业属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确定补贴金额;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进行补正。补正信息提交截止日期为2027年1月15日。
(三)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初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资金申请,应于初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渠道推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交企业提供的收款账户,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本次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以申请提交的先后次序进行审核,并按审核通过次序发放补贴,年度补贴额度用完即止,不再受理新增申请。具体截止时间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告为准。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贴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管理和监督。补贴资金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实施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受理和解决公交企业(经营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向各市预拨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与各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4〕59号)中的2026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辆电池更换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实施以本细则为准。
(三)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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