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706 | 发文字号: | 鄂州交运函〔2023〕1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失效日期: |
一、村道建设应严格遵循“控制规模、控制标准、控制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二、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村道建设应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村道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村道项目库信息的调查采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并报省厅备案。村道建设项目库应严格管理,不得擅自随意调整。
四、村道项目前期工作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村道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路线平纵面、路基设计、路面结构设计、桥涵设计、交安设施设计等。
五、村道建设鼓励按以下标准实施: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不低于四级公路下限标准;单车道路面宽度在3.5m以上,双车道不小于5.5m;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18cm,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单车道路基宽度在4.5m以上,双车道不小于6m,路基宽度达不到标准的,先进行路基改造;完善村道两侧路肩,设计速度30km/h以下(含)单车道两侧各0.5m以上路肩宽度,双车道两侧各0.25m以上路肩宽度;设计速度40km/h两侧各0.75m以上路肩宽度;按规定设置错车平台,错车平台规格为20m长2m宽。
六、村道应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临崖、临水、道路交叉等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村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同时组织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职责,各自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村道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八、村道建设项目,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抽查。
九、村道项目完工后,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对具体项目进行采集,采集情况将作为项目完成情况评定、村道电子地图更新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村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并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发布<关于加强鄂州市村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州交运函〔2023〕117号)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39 ICP备案: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1)3223922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