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518 | 发文字号: | 鄂州交运函〔2023〕172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 | 效力状态: | 废止 |
生效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 | 失效日期: | 2024年09月03日 |
为全面推进鄂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提升工作,提高船舶移交生活垃圾主动性,高效开展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巩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鄂交函〔2023〕102号)要求,设立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公益化运作补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公益化运作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省厅相关规定进行了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备案;
2.有与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
3.免费接收长江干线鄂州水域的船舶生活垃圾,做到应收尽收;
4.接收的生活垃圾按相关规定要求接收、转运。
二、补助标准
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市财政预算批复数进行适当调整。
1.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接收船舶艘次、接收垃圾数量的80%、20%计入可分配资金。
2.接收船舶艘次、垃圾数量补助基数根据当年核定的申报总量测算,补助标准计算公式为:船舶每艘次=可分配资金×80%÷核定申报总量,垃圾每吨=可分配资金×20%÷核定申报总量。
3.接收船舶艘次、垃圾数量根据申报企业“船E行”系统统计数据核定。
三、补助程序
1.在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2.各接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资料;
3.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
4.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无异议后拔付资金。
四、其他要求
接受资金补助的企业确保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资金使用规范合法。凡接收企业发生虚假接收、偷排漏排污染物、数据造假的情形,被相关部门核实通报或处罚的,一律不予补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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