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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公益化运作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联政策: 603888

  2023年12月,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公益化运作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交运函〔2023〕172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方案》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精神,推进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我局印发了《鄂州市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公益化运作补助实施方案(试行)》(鄂州交运函〔2021〕167号)。该试行方案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靠港船舶移交船舶污染物的主动性和接收企业工作的积极性,政策效果明显。

  鉴于该试行方案已到期,为持续、高效推进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对试行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方案》。

  二、起草过程

  《方案》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严格依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起草完成后,我局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步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经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方案》具体内容

  《方案》全文共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第一部分明确补贴对象为在鄂州市进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备案,并有与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免费接收长江干线鄂州水域到港船舶生活垃圾的企业。

  (二)第二部分明确补助标准。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根根据市财政预算批复数实行定额补助,将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接收船舶艘次、接收垃圾数量的80%、20%计入可分配资金,并列有详细的补助标准计算公式,接收的船舶艘次、垃圾的数量根据申报企业“船E行”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定后分配。

  (三)第三部分明确补助程序。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将在本部门网站发布补助资金的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资料,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鄂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拨付。

  (四)第四部分明确其它要求。凡接收企业发生虚假接收、偷排漏排污染物的情形,被相关部门核实通报或处罚的,一律不予通过申报。明确方案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解读单位:鄂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711-511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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